11月11日,(陕西)省教育厅下发《关于授予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的通知》,从今年起,省属高等学校具有副教授评审权。这是我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师资队伍建设,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知》决定,从2016年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高等学校,均具有副教授评审权。
为坚持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通知》要求各高等学校在不低于相关规定的评审条件基础上,可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校评审办法,并要岗位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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