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科研成为一种职业,就如同其他许多职业一样,出现什么样的个别人、个别事,都不奇怪——奇怪的是为什么这样的行为屡禁不止?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王扬宗说:“科研诚信的重要性、学术不端的危害性,我们已经说了十几年,大家也都比较清楚了,现在要关注的是如何解决。”
在日前举行的中国科学院学部2018年科技伦理研讨会上,清华大学物理系教授朱邦芬院士用两个“史无前例”来形容中国科研诚信的现状:科研诚信涉及面之广、程度之严重,史无前例;因为互联网的普及、媒体的关注等,公众对科研诚信的关注程度,史无前例。
“史无前例”的论断并没有让80多位来自基础科学、科学哲学领域的与会者惊讶:这与大家的观感或研究结论基本一致。
科学家与科技管理部门的无奈
朱邦芬说起了一件往事。2017年施普林格出版集团大规模撤稿事件发生后,调查发现部分撤稿论文与上海一家公司有关。朱邦芬和王乃彦院士等找到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查询了这家公司的资料,并希望能够处理这家公司。“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回复:这事要找扫黄打非办。”投诉无门,只能不了了之。记者进行网络查询,发现这家公司目前仍在运营。朱邦芬有些困惑,也很无奈:“类似炮制假论文、改写论文、代发论文的公司太多了,广告就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互联网上,怎么就没法处理?问题出在哪儿?”
另一件让他困惑的事,是某些明明已经被证明造假并在学术界身败名裂的人,依然能在中国东山再起,比如刑满释放的韩国科学家黄禹锡。朱邦芬说:“这固然是企业行为,但让国际学术界怎么看中国?”
无奈的不仅仅是科学家,国家相关科技管理部门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时,同样也有解决不了的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道德委员会副主任何鸣鸿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基金委曾发现北京某所张某2014年度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书与上海某大学吴某2011年度申请书高度相似。在两次面谈中,张某提供的申请书来源均被核实为假。此后,他拒绝说明申请书的真实来源。何鸣鸿说:“这种情况我们只能处理张某个人,根本无法知道申请书是怎么被泄露的,没有办法进一步处理。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而原本以为可信赖的单位意见和同行意见,也并不总是那样可信。何鸣鸿讲了另一个案例:基金委发现一件申请书全文照抄已资助项目。调查过程中,基金委收到了两位著名学者的来信,证明两份计算机查重显示整体相似度达到98.98%、人工对比发现包括错字都照搬的申请书,并不重复。何鸣鸿说:“这说明,即便有当事人或学校找熟人的证明也同样值得怀疑。”
亟须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调查处理程序和规则
作为社会活动的一环,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必然受到环境的影响,那么净化学术环境也需要各方的配合。就在11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1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机构,进行联合惩戒。例如,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限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等。
备忘录中写道:科技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科技部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严肃惩戒科研不端行为的高压态势正在形成,但如何认定、怎样调查处理还需要科技界内部达成共识。中国科学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裴钢院士说:“下一步我们要考虑如何建立一套公平、透明,具有可操作性的调查处理程序和规则,从而逐渐形成长效机制。”
朱邦芬认为,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首先要区分“学术不端”和“学术不当”。他介绍,学术不端主要是在计划、完成或评审科研项目,或者在报告科研成果时,有伪造、篡改、抄袭与剽窃行为,以及欺诈评审等若干新的变种。而学术不当行为是介于负责任的科研行为与学术不端行为之间的“灰色地带”,比如无意的一稿多发、滥用同行评审特权、实施有悖伦理道德实验等。
不做区分的处理,看似更为严格,但往往会因为“打击面太大”反而让严重的学术问题得不到认真处理,“无法严厉打击真正需要惩处的严重学术不端者”。朱邦芬说,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要真正做到“零容忍”,尤其是对有“头衔”的人和影响大的典型案例;而对于学术不当行为,应以教育为主。
另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是: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应该由谁来做,是否需要建立专门的调查机构,聘用独立的调查人员?何鸣鸿提出,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应该切实履行主体职责,在国家层面应该建立详细的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判则和程序要求。同时,主管部门或国家层面应建立一个专门机构作为第三方,对于突发事件、重点事件以及科研人员所在单位的调查明显存疑的情况,独立开展调查或督促所在单位重新核查。
裴钢说:“在惩治学术造假上,打一只老虎比打100只苍蝇的效果要更明显。”而科技界,正在期待重拳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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